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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物流统计工作的通知



  发改运行〔2019〕7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山西省、江苏省、福建省、甘肃省、青海省工信厅,云南省、宁夏自治区商务厅,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物流高质量发展,根据部门统计有关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社会物流统计调查制度》(以下简称《制度》)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制度》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物流统计工作。物流统计是推动物流高质量发展的基础性工作,是研判物流运行情况和发展趋势的重要依据,也是服务宏观调控的重要内容。各地区物流统计工作牵头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对物流统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发挥牵头组织和综合协调作用,在统计等相关部门支持下,会同行业协会全面做好重点企业调查和物流统计核算工作。已开展物流统计工作但尚未明确牵头部门的地区,由各地区按职能分工于2019年6月底前确定,难以确定的原则上由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尚未开展物流统计工作的地区,要积极借鉴其他地区经验,于2019年底前启动物流统计工作。具备条件的省份要积极将物流统计工作向市级延伸。


  二、提升物流统计质量水平。各地区要严格依据《制度》进行核算,确保全国核算方法的统一,建立年度统计数据专家评审机制,做好与历史数据的衔接,加强对异常数据的审核把关。加快调查企业样本库的提质扩容,增加工业和批发零售企业的样本数量,增强物流企业样本的稳定性。提高统计工作的时效性,增加统计频次,从2020年开始,各地区均要按照季度发布统计数据。


  三、加强物流行业监测分析。按照推动物流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在全国范围内选择若干大型物流企业、物流园区、物流平台作为监测点,及时发现物流业发展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研究建立反映物流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高质量发展的运行监测体系。鼓励各地区结合实际,创新方式方法,对物流成本、效率开展监测。


  四、扩大统计成果宣传应用。各地区要积极扩展物流统计数据发布渠道,做好数据解读,利用统计数据多发布高质量的分析报告,提高统计工作影响力。国家发展改革委在门户网站开设物流统计专栏,汇总发布全国和各地区物流统计信息。建立第三方物流绩效评价体系,综合反映物流需求、基础设施、经营成本、政策环境等方面的情况。


  五、强化物流统计支持保障。各地区物流统计工作牵头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物流统计工作经费保障,积极争取将物流统计纳入政府部门预算,可委托有能力的行业协会或企事业单位等承担具体统计工作;大力培养物流统计专业人才队伍,加强统计核算培训,着力提高统计人员和企业填报人员专业水平。支持中国物流信息中心进一步完善全国物流统计信息系统,提高数据处理能力和服务水平,为各地区开展物流统计提供信息服务。国家层面建立动态的重点样本企业名录。鼓励各地区创新激励方式,对表现突出的调查企业在工作协调、政策支持等方面予以倾斜。


  六、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可靠。各地区要严格落实《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全面防范和严肃惩治物流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健全落实统计机构领导责任制,保障统计数据质量。各地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七、加强物流统计指导考核。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建立物流统计工作评价制度,对各地区工作情况定期进行通报,推动完善物流统计工作体系。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要加强对物流统计工作的指导培训,每年组织物流统计有关部门、协会,以座谈会、工作会、培训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交流工作经验,提供智力支持。


   附件:社会物流统计调查制度.pdf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9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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