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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联合发布公告 明确企业扶贫捐赠支出的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扶贫办近日联合发布公告,明确企业扶贫捐赠支出的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准予据实扣除,以支持脱贫攻坚。

公告明确,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此前有关政策规定,对企业发生的包括扶贫在内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按年度利润总额12%在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3年扣除。

财政部副部长程丽华表示,随着社会力量扶贫捐赠力度的不断加大,现行政策在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需要研究解决,一些企业对贫困地区单次扶贫捐赠支出金额较大,而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其捐赠支出即使结转3年仍然得不到全部扣除,不利于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脱贫攻坚事业。

三部门公告规定,“目标脱贫地区”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企业同时发生扶贫捐赠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在计算公益性捐赠支出年度扣除限额时,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不计算在内。

此外,企业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尚未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部分,可执行上述企业所得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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