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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切实降低本市一般工商业电费负担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落实《政府工作报告》关于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低10%的要求,今年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连续发文部署降价措施,本市按照国家规定相应发文降低了一般工商业销售电价及输配电价,并明确了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政策。为确保各项降价措施得到有效传递和落实,切实降低工商业用户负担,增强最终用户获得感,优化营商环境,现就切实降低本市一般工商业电费负担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国家及本市电价相关规定。根据国家降价措施,本市陆续出台《关于降低本市一般工商业电价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发改〔2018〕751号,以下简称“751号文”)、《关于调整本市销售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发改〔2018〕1556号)、《关于调整本市输配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发改〔2018〕1557号),降低本市一般工商业销售电价和输配电价,并完善了两部制电价制度。电网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时间节点、价格水平和制度规定,及时落实降价政策。

  二、取消电网企业部分垄断性服务收费项目。按照国家规定,电网企业提供的输配电及相关服务发生的费用应纳入输配电成本,通过输配电价回收,不得再以其他名义向用户变相收取费用。取消电网企业向电力用户收取的变电站间隔占用费、计量装置校验费、电力负荷管理终端设备费等收费项目;取消可以纳入供电基本服务的电卡补办工本费、复电费、更名过户费等收费项目,以及与之服务内容相似的其他垄断性收费项目。电网企业已为电力用户提供计量装置校验、复电服务超过三次且不属于电网企业责任的,由用户承担相关费用。电网企业在政府定价范围外的根据市场竞争情况自主制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应以清单方式向社会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

  三、扩大跨省区电力交易规模。市电力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扩大跨省区电力交易规模,通过扩大一般工商业用户参与电力直接交易规模、从跨省跨区现货市场直接购买低价电量等方式,进一步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

  四、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按照国家规定,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最终用户,需由其他主体转供的行为。目前,一些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环节存在不合理加价现象,国家多次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措施未能得到有效传递和落实。今年4月,本市751号文已经按照国家要求明确了转供电相关收费政策。自2018年8月起,商业综合体、不具备内电网移交转制条件的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口岸场站等转供电主体应当加强自律,自觉落实直接按照目录电价或合理分摊电费方式收取电费的政策,按照合理分摊电费方式收取电费的,应主动公示当月总表购电缴费金额、用户分表电量以及当月平均分摊度电收费标准等信息,确保今年以来的降价政策措施全部传导到最终用户。

  五、工作要求。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以及电网企业要高度重视,加强协调配合。电网企业要主动开展对转供电主体及加价情况的摸排工作,主动服务加快“一户一表”改造。市、区经济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委、商务委等通过多种渠道,主动宣传国家政策,扩大政策知晓范围,督促落实政策要求,同时积极发挥物业协会、商业协会作用,主动加强行业自律。各区政府要积极落实属地责任,督促区内产业园区政策落实。市、区价格监管部门要加大督促检查力度,依法加强监管,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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