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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采(碎)石行业污染整治实施意见》

一、整治范围
 
全市采(碎)石企业及所有关闭停采的采石宕口。
 
二、整治内容及标准要求
 
(一)采(碎)石企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江苏省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深度整治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进一步明确我市采(碎)石企业污染整治标准要求,具体如下:
 
1.矿山开采防尘基本要求
 
(1)开采面应设置喷淋、雾炮设施或带水作业(使用锯石机开采的),以不产生扬尘为目标。
 
(2)打孔环节。矿山打孔应使用配备除尘装置的钻机。
 
(3)爆破环节。在爆破前对临空面进行喷水抑尘,达到爆破面湿润。
 
(4)开采面过大时,应采用渐进式分段施工作业方式,合理安排施工工序,减少土石方裸露面积和时间,并采取合适的喷淋、覆盖或植绿等抑尘措施。
 
2.石料加工防尘基本要求
 
(1)石料装卸过程中应采取雾炮等抑尘措施。
 
(2)上料、破碎、筛分、下料须在密闭空间进行,上下料口应设置收尘除尘设施,收尘除尘设施应满足生产需要,并与生产设施同步运转,处理后颗粒物排放浓度应小于10毫克/立方米。集中排气筒必须设置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
 
(3)所有物料输送皮带必须采取密闭措施,各转运点必须安装有效的收尘除尘设施。
 
3.堆场防尘基本要求
 
(1)石料堆场必须设置围挡、防风抑尘网等抑尘设施。防风抑尘网的高度不得低于石料堆垛高度。
 
(2)产品堆场必须进棚入库,并实行地面硬化。
 
4.道路防尘基本要求
 
(1)场(厂)区内车辆通行道路及出入口至主干道范围内道路必须硬化,及时修复破损路面,保持路面清洁,出口处硬化路面宽度不小于出口宽度。
 
(2)必须配备机械清扫、洒水车等设备,建立专职保洁队伍。加大保洁及洒水清扫频次,加强出入口通道以及两侧各50米范围内的保洁。
 
5.运输车辆防尘基本要求
 
(1)场(厂)内运输车辆装卸过程中需设置雾炮等抑尘措施。
 
(2)运输车辆出场(厂)前必须对物料全覆盖。
 
(3)场(厂)内出口处应设置洗车台并配套两级以上沉淀池,运输车辆出场(厂)前必须冲洗干净。
 
6.在线监控系统基本要求
 
(1)企业应在场(厂)界外上风向、下风向20米处设置不少于2套颗粒物在线监测设备。
 
(2)在场(厂)区正门等醒目位置设立电子公示牌,实时显示颗粒物排放浓度及排放标准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电子公示牌有效显示面积不得小于2平方米。
 
(3)场(厂)区内必须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监控范围包括开采面、堆场、生产车间、上下料口、洗车台、厂区道路等位置,做到监控系统全覆盖、无盲区;视频数据至少保存3个月以上,监控系统应与环保、国土部门监控平台联网。
 
7.应急管控基本要求
 
(1)当出现污染天气蓝色预警时,停止开山采石作业,加大场(厂)区喷淋、雾炮作业及道路清扫、洒水等抑尘措施频次。
 
(2)当出现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时,停止一切生产作业。
 
(3)当出现污染天气红色预警时,停止一切生产作业及产品外运。
 
(4)重大活动保障期间,严格落实市政府发布的应急管控要求。
 
8.管理基本要求
 
采(碎)石企业要履行扬尘防控主体责任,健全完善污染防控责任体系,落实专门机构、专职人员负责;要健全扬尘防控管理制度,做好各类扬尘防治设施配备、管理、运行、使用台账记录;要制定重污染天气等应急管控预案,并加强演练,预案报当地环保部门备案。
 
全市采(碎)石企业要按照上述污染整治标准要求,全面停产整治,市、县(市)区两级严格组织验收,验收达标一家,恢复生产一家,验收不达标不得生产。对采石企业,相关矿山按《徐州市露采矿山整治实施意见》进行关闭退出;对碎石企业,2018年底前没有达到污染整治标准要求、验收不达标的,一律关闭。同时,各地、各有关部门原则上不得再新批采石、碎石企业。
 
(二)关闭停采的采石宕口
 
近期重点围绕宕口废弃堆场、周边区域、出入道路等部位进行全面整治,有效防控扬尘污染;远期着重针对山体进行治理,促进生态修复。
 
1.近期扬尘整治要求
 
(1)对关闭停采的采石宕口现场进行清理,将堆放的物料、垃圾等废弃物全面彻底清理打扫干净。
 
(2)对宕口内易产生扬尘的地面,采取绿化或6针及以上密目式防尘网覆盖的方式进行抑尘。
 
(3)对宕口出入道路及周边区域,采取清扫、绿化等方式进行抑尘。
 
2.远期生态治理修复要求
 
市、县(市)区国土部门要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建设的实施意见》(徐委发〔2018〕34号)、《徐州市废弃采石宕口生态修复和环境整治工作方案》有关时间节点、任务要求,组织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规划,按照“综合治理、生态优先,统筹安排、分步实施”原则,落实治理措施,分期分批对宕口进行生态治理修复;要注重树立宕口生态治理修复典型,打造亮点,以点带面,发挥示范效应,推进全市采石宕口生态治理修复工作全面开展。
 
采石企业是宕口生态治理修复的责任主体,相关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督促采石企业(责任人)制订落实生态修复计划,限期治理到位。责任主体没有落实的,属地政府要落实治理修复主体责任,通过统筹安排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向上争取专项治理资金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整治资金,加大整治力度,确保整治成效。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各方责任。各相关县(市)区政府要严格对照本《意见》的具体整治标准要求,进一步深化细化采(碎)石行业污染整治工作,全面落实各项抑尘措施,加大生态治理修复工作力度;对到期整治不达标的碎石企业,由属地政府实施关闭。市、县(市)区国土、环保等部门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对采(碎)石企业及采石宕口整治情况定期监督检查,及时组织验收,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强化检查巡查。各相关县(市)区要做到二十四小时巡查不间断,市国土、环保等部门要加大突击检查、随机抽查、暗查暗访的力度和频次,市、县(市)区两级夜查夜访比率不低于50%。要加强动态实时监控,由市国土部门牵头,会同相关县(市)区,对全市采(碎)石企业及关闭停采的宕口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健全市、县(市)区两级监控网络,实现市、县(市)区两级监控全覆盖,做到全天候动态实时监控。
 
(三)严格责任追究。各相关县(市)区政府要逐级、逐企明确整治工作包挂领导、责任部门和具体责任人,并进行公示,层层压实责任,接受社会监督。市国土、环保等部门对整治工作不及时、不到位的县(市)区要进行通报,相关责任人要进行问责;对整治未验收达标、擅自恢复生产的采(碎)石企业一律严肃查处,包挂领导、具体责任人一并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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