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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各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的管理职责,强化环境空气质量目标管理,促进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是指依据各设区市环境空气质量同比变化情况,实行考核奖惩和生态补偿。用于生态补偿的资金(以下简称生态补偿资金)实行省、市分级筹集。

第三条 按照“将生态环境质量逐年改善作为区域发展的约束性要求”和“谁保护、谁受益,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以各设区市的细颗粒物(PM2.5)和可吸入颗粒物(PM10)平均浓度季度同比变化情况为考核指标,建立考核奖惩和生态补偿机制。PM2.5和PM10的污染物考核权重分别为75%和25%。

第四条 大气污染物考核数据采用省级环境监测部门提供的各设区市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自动监测数据每月通过省环境保护部门官方网站发布。

第五条 对各设区市实行季度考核,每季度根据考核结果确定生态补偿资金额度,年底统一清算。

第六条 省环境保护部门、省财政部门按如下公式对各设区市进行考核并计算生态补偿资金:

设区市生态补偿资金额度=〔(上年同季度PM2.5平均浓度-本考核季度PM2.5平均浓度)×75%+(上年同季度PM10平均浓度-本考核季度PM10平均浓度)×25%〕×30万元/(微克/立方米)×季度系数×目标修正系数。

污染物浓度以微克/立方米计,30万元/(微克/立方米)为生态补偿资金系数。

季度系数为一季度100%、二季度60%、三季度60%、四季度120%。

目标修正系数根据各市空气质量目标完成情况确定。完成季度目标的市系数取1。未完成季度目标的市,若当季度PM2.5降幅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系数取0.5;PM2.5同比下降但降幅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系数取0.2;PM2.5不降反升的,向省级财政上缴生态补偿资金,系数取1。年度目标未完成的市,在年底清算下达全年奖补资金时再乘以0.9或对上缴资金乘以1.1。

第七条 有关设区市向省级上缴的资金纳入省级生态补偿资金,用于补偿空气质量改善的设区市。

第八条 对上年度空气质量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的设区市,年度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若该市PM2.5年均浓度较上年进一步改善,年度给予8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 各设区市获得的生态补偿资金,统筹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项目。

第十条 各设区市应制定生态补偿资金使用方案,加强资金管理,提高使用绩效。生态补偿资金使用方案报省财政部门、省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省环境保护部门、省财政部门按季公布各市空气质量状况及生态补偿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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