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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印发2017-2018年度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评分细则的通知

  一、考核对象及相关安排
 
  1.考核对象为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厅直有关单位。考核时间周期为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
 
  2.考核内容包括水利建设质量工作市州总体考核、市州项目考核和厅直项目考核三部分。
 
  3.考核工作由省水利厅建设监督中心牵头,会同厅建设处等相关处室(单位)及专家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考核时间初步定于2018年7月中下旬,考核具体分组另行通知。
 
  4.考核采用评分和排名相结合的综合评定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4个等级,分别为:A级(考核排名前8名,且得分90分及以上的)、B级(A级以后,且得分80分及以上的)、C级(B级以后,且得分在60分及以上的)、D级(得分60分以下或发生重、特大质量事故的)。
 
  二、考核步骤
 
  1.自我评价。各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厅直有关单位按照本年度评分细则,结合本地区或厅直项目质量工作的目标、任务和特点进行自我评价,在2018年6月底前完成本地区或厅直项目的质量工作考核,并于7月10日前将本考核年度的质量工作情况自评报告及相关材料、考核年度内在建项目清单、考核年度内开展的监督检查情况等报省水利厅。
 
  2.实地核查。考核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厅直有关单位水利建设质量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其中,市州总体考核得分占考核总分的60%,市州项目考核得分占考核总分的40%。
 
  3.综合评价。统计汇总总体考核和项目考核情况,提出各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厅直有关单位考核得分及考核等级建议,形成考核报告。
 
  4.结果认定。考核结果经省水利厅审定后,向社会公告,并报送省质量强省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直接纳入省政府对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质量工作考核的水利部分考核得分。
 
  5.整改工作。考核结果通报各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厅直有关单位,抄送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同时提出整改建议,限期整改。
 
  三、相关要求
 
  1.考核结果作为项目和资金安排的一个重要参考因素。对考核结果为D级的,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厅直有关单位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省水利厅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
 
  2.对在质量工作考核中瞒报、谎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3.对水利部和省水利厅组织的项目考核中,项目法人得分率低于70%、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建议给予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相关行政处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单位得分率低于70%、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给予不良行为记录。
 
  4.各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厅直有关单位确定一名专职联络员,于2018年6月15日前将名单及联系方式报厅建设监督中心。
 
  联系人:罗扬,电话:027-87221886,QQ:1424596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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