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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认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第一批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的通知

  一、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商务部关于利用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租赁物登记查询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试运行的通知》的有关要求,以及现行税收政策,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利用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等监管手段,督促试点企业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试点有关文件规定,通过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准确报送各项信息并进行租赁物登记查询,建立并完善风险控制和防范机制,积极稳妥地开展业务,依法缴纳各种税款,鼓励试点企业加入行业协会(联盟),加强行业自律。
 
  二、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应严格按照相关管理部门出台的政策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自觉维护融资租赁行业健康发展,严禁试点企业及其关联企业组织和参与非法集资。在会计年度内未实际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以及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将被列入异常名录,限期整改,对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的取消其试点资格。试点企业要及时登陆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准确报送各项信息,试点企业变更名称、改变组织形式、调整业务范围、变更注册资本、调整股权结构、修改章程、变更营业地址和变更高级管理人员时,应在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税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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