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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执行全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417号)规定,经省政府审查批准,现就我省高速公路收费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全省境内经批准收取车辆通行费的高速公路(含经营性高速公路,哈尔滨机场专用高速公路除外)收费标准继续按《关于继续执行全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黑交发〔2012〕515号)执行。收费标准执行至2018年11月1日。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2017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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