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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鲁政办字2017年第83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规定,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省政府决定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6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停止征收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

二、自2017年6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减半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即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比例,由按照增值税、消费税实际缴纳额的1%调整为0.5%。

三、自2017年6月1日起,停止征收省级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道路清障费,普通公路道路清障由社会机构进行,其收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收费标准由各市人民政府制定。

四、自2017年6月1日起,将省级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内河船闸过闸费,转为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上述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规范后,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进一步优化人员结构,压缩“三公”经费、会议费、劳务费、差旅费等一般性支出,合理分担减费降负成本。对必需的相关经费,同级财政要予以保障,确保依法履行管理职能需要。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清理规范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切实“停”到位、“减”到位、“转”到位,做到令行禁止。对违反规定的,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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