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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组织开展国家级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区创建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产局:

为贯彻落实2017年中央1号文件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意见》(国办发〔2015〕59号)、《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渔业转方式调结构的指导意见》(农渔发〔2016〕1号)精神,加快渔业转方式调结构步伐,我部决定组织开展国家级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区创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创建原则

部省共建,以县为主。国家级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区创建工作由农业部和各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共同负责,以稻渔综合种养大县为重点,有关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具体组织申报和管理。

强化机制,注重实效。强化机制建设,发挥创建主体积极性和主动性,发挥科技创新作用,按照示范引领、辐射带动的要求,创新体制机制,集成稻渔综合种养先进适用技术,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真正让农渔民得到实惠。

整合资源,协同推进。以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企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家庭农场等为主体,广泛调动科研、教学、推广机构的技术力量参与此项工作,引导稻渔综合种养技术示范、节能减排、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等项目向此项工作倾斜。

二、目标任务

从2017年开始,利用三年左右的时间,我部将在全国稻渔综合种养重点地区,创建100个国家级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区。在示范区集中开展稻渔综合种养先进技术模式集成与示范,建立健全稻渔综合种养产业体系、生产体系和经营体系,深入挖掘稻渔综合种养“一水两用、一田双收”潜力,充分发挥稻渔综合种养保障粮食安全、增加农民收入、提升农渔产品质量安全、改善生态环境、促进产业扶贫和三产融合等功能作用,创建一批实现标准化生产、规模化开发、产业化经营、品牌化运作的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区,示范区内率先实现养殖业转型升级,绿色发展,并辐射带动周边发展。

三、创建程序

(一)创建。各地要积极开展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区创建工作,可先开展省级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区创建工作,在此基础上择优进行国家级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区创建工作。拟申报国家级示范区的单位除达到《国家级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区创建标准》(附件1)要求外,还要做到“五有”目标,即“有创建目标、有工作经费、有技术团队、有核心示范区、有技术模式”,示范区创建阶段对于示范区在经营和效益方面要有明确创建目标,要有专门工作经费投入,要建设或与科研、教学、推广等单位建立合作关系稳定的专门技术团队,平原地区和丘陵山区的示范区要分别建立不低于500亩和300亩的核心示范区,要有适合示范区的典型技术模式。新疆、云南和广西等民族地区可适当降低示范区创建的标准。

(二)申报。经过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初审,达到国家级示范区创建标准和要求的,可将有关材料报至省级渔业主管部门,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国家级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区创建标准》和《国家级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区评分表》(附件2)进行考核,并填写《国家级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区申报表》(附件3),于每年10月1日前将申报材料报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各省(区、市)申报数量每年原则上不超过2个。

(三)评审。我部组织专家对各地申报的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区进行现场评审,评审合格后,我部正式公布为国家级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区。经我部公布后,示范区可按照我部统一标牌格式自行制作标牌在示范区范围内展示。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国家级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区创建工作是落实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是渔业转方式调结构的重要抓手,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创建工作规划,切实做好示范区创建工作。要积极引导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和家庭农场等参与创建活动,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汇报示范区创建工作进展情况,争取各级政府对此项工作的支持。

(二)加强政策支持。稻渔综合种养具有稳粮增效、节肥减药、种养结合、循环发展的显著特点,符合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绿色生态可持续发展的总体要求。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人民政府及发改、财政等部门对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区创建工作的支持,将此项内容纳入农业综合开发区域生态循环农业项目、扶贫开发等政策支持范围,积极采用信贷担保、贴息等方式,发挥财政资金的带动作用,引导和撬动民间资本、金融资本支持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区的建设。

(三)加强创新引领。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在稻渔综合种养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积极协助推进国家级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区与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渔业体系有效对接,促进稻渔综合种养产业体系、生产体系和经营体系发展。要充分发挥技术推广队伍在促进稻渔综合种养技术进步中的作用,发掘和培养一批贯穿稻渔综合种养全产业链的技术人才,提高稻渔综合种养产业整体素质和发展水平。

(四)加强动态管理。农业部对国家级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区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示范区退出机制,对出现权证期限过期、产品质量安全抽检不合格、养殖环境被污染、养殖超标排放等问题达不到示范区标准的示范区,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及时上报我部取消其称号。我部将组织或委托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每5年组织一次复评审,对不再符合国家级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区标准的,取消其资格并公示。

(五)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积极开展稻渔综合种养宣传工作,广泛宣传各地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区建设的典型经验和好的作法,发挥示范区的引领示范作用。要大力宣传稻渔综合种养在推动渔业转方式调结构和绿色发展方面的作用,大力宣传稻渔综合种养在促进粮食生产、农渔民增收、推进产业扶贫、提高生态效益和促进三产融合等方面的作用。

联系人: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科技与质量监管处时永强(010-59192960),王雪光(010-59191864)。

 

农业部

2017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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