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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服务贸易重点企业统计监测工作的通知


 商办服贸函[2017]4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商务主管部门、统计局: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贸易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8号)和《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方案》(国函〔2016〕40号)精神,推进《国际服务贸易统计监测制度》(商服贸函〔2016〕967号)执行,开展服务贸易重点企业统计监测工作,完善我国服务贸易统计监测、运行和分析,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开展服务贸易统计监测工作的重要意义
 
  服务贸易在我国开放型经济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及时、准确地获取服务贸易统计数据是把握服务贸易发展新特点新趋势,落实服务贸易领域各项支持政策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前提和依据。《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方案》(国函〔2016〕40号)明确提出,中央财政支持建立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创新事中事后监管举措,切实防止骗税和骗取补贴等行为。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统计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高度,把服务贸易统计直报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抓紧抓好。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目标、任务、时限要求及责任人,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取得实效。
 
  二、建立服务贸易重点企业统计监测制度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本级统计部门根据已下发的服务贸易重点监测企业基础名单,建立服务贸易重点企业统计监测制度。服务贸易重点监测企业名单将动态调整,不断增加企业覆盖面。自2017年12月起,各地督促企业通过“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按月及时报送数据,报送时间为次月15日前。企业及时准确上报数据是享受服务贸易领域各项支持政策的参考。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统计部门要加大服务贸易统计直报宣传力度,组织辖区内服务贸易企业按时报送数据,对未按时报送数据的服务贸易重点监测企业要及时催报。
 
  三、建立健全服务贸易统计工作保障落实机制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与统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沟通合作,及时共享监测数据,并与本级财政、税务、外汇等管理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相互协调配合。有条件的省(市)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本级财政部门对服务贸易重点企业统计监测工作给予资金支持。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打造一支业务精通、素质优良的服务贸易统计队伍,保证统计工作人员相对稳定。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在统计部门指导下,加强对下级商务主管部门统计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服务贸易统计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
 
  四、建立核查机制,落实监督责任
 
  商务部与国家统计局将加大对各地服务贸易重点企业统计监测工作的考核力度,并及时推广经验,定期通报各地服务贸易统计数据报送情况。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本级统计部门牵头建立服务贸易统计监测核查机制,对企业报送数据的全面性、及时性、准确性等进行认真核查,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发现统计违法行为的,由本级统计部门予以查处。
 
  请各地按照上述要求加强服务贸易重点企业统计监测工作,如有问题请及时沟通联系。
 
  联系人:商务部服贸司 崔向欣 刘玉龙
 
  电话:010-65197038/7377
 
  传真:010-65197040
 
  邮箱:tongjichu@mofcom.gov.cn
 
  国家统计局贸易外经统计司 付媛
 
  电话:010-68782557
 
  传真:010-68782542
 
  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
 
  2017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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