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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7年度节能审查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

为加强节能审查事中事后监管,跟踪检查各地节能审查制度实施情况及重大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委拟于近期开展2017年度节能审查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各地节能审查制度实施情况。包括制度建设、能评审批、事中事后监管、能力建设等。

(二)重大高耗能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检查的项目范围:2016年建成或主体工程建设基本完成,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当量值)超过5万吨标准煤的项目。

二、工作安排

(一)节能审查制度实施情况检查

请你单位对节能审查工作情况进行自查,提交自查报告。我委将根据具体情况,对部分地区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采用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质询、现场走访等方式进行。

(二)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1.地方自查。请你单位依据自查提纲组织对检查范围内的项目进行自查,并提交自查报告(附件1)和项目建设情况汇总表(附件2)。

2.现场检查。根据各地区自查情况,我委抽取部分项目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主要包括审阅资料,与项目建设单位、节能报告编制单位等有关人员进行质询答疑,实地检查,工作组内部讨论等工作程序。

3.结果公布。根据现场检查情况,我委对违法违规项目进行处理。

三、其他事项

请你单位做好相关工作,并于10月31日前将节能审查制度实施情况自查报告、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自查报告(项目建设情况汇总表)反馈我委(环资司)和国家节能中心。

附件:1.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自查报告(样本)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情况汇总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7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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