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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钢铁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工信部联产业〔2016〕1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能源主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为贯彻落实《政府工作报告》和《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部署,现将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脱困发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的《钢铁行业淘汰落后生产设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以下合称《行动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

       淘汰落后产能是化解产能过剩矛盾、推动行业脱困发展的重要措施。“十二五”时期,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各地攻坚克难、扎实工作,钢铁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取得了积极成效。同时也应看到,我国经济发展步入新常态,化解产能过剩矛盾进入攻坚期,结构调整任务更加繁重、时间更为紧迫。各地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深刻理解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部署上来,在省(区、市)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抓好《行动方案》实施,做到落后产能应退尽退。

二、强化协调配合

      各地要用好已有的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强化部门协同,形成工作合力。钢铁、煤炭行业牵头部门,要强化综合协调,把握时间节点,统筹推进工作,做到部署到位、责任到位、监督到位、落实到位,并按照《行动方案》的进度要求,及时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各参与部门要按照任务分工,积极主动开展工作,落实相关配套政策,确保工作稳步有序推进。

三、依法依规淘汰

        各地在开展钢铁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时,要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高度,与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相结合、依法行政和深化改革相结合、与节能降耗和污染防治相结合,综合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严格实施工艺技术、装备规模、安全、环保、能耗、质量等标准,认真落实阶梯电价、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等价格政策,形成淘汰落后产能的法治环境和市场倒逼机制。

四、加强宣传引导

       各地要做好政策宣传解读,注意总结淘汰落后产能、多渠道转岗安置职工等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通过新闻媒体、网站等进行宣传,加强示范引导,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增强社会信心。

五、联系人及电话

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司 冯欣 010-68205196

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协调司 孙士瞳 010-68502467
 
国家能源局煤炭司 张少锋 刘涛 010- 68555083/5099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监察司 江洪清 010-64463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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