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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对芬太尼类物质实施整类列管

4月1日,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将芬太尼类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的公告》。国务院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国家禁毒委员会副主任、公安部反恐专员刘跃进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副主任王贺胜、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陈时飞介绍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公告指出,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有关规定,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将芬太尼类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芬太尼类物质”是指化学结构与芬太尼相比,符合以下一个或多个条件的物质:一、使用其他酰基替代丙酰基;二、使用任何取代或未取代的单环芳香基团替代与氮原子直接相连的苯基;三、哌啶环上存在烷基、烯基、烷氧基、酯基、醚基、羟基、卤素、卤代烷基、氨基及硝基等取代基;四、使用其他任意基团(氢原子除外)替代苯乙基。

上述所列管物质如果发现有医药、工业、科研或者其他合法用途,按照《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予以调整。已列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和《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的芬太尼类物质依原有目录予以管制。

公告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刘跃进表示,这标志着中国政府已正式整类列管芬太尼类物质,是中国禁毒法制建设历程中的重大创新性举措。这既是提前防范和应对化解新型毒品问题带来的风险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重要举措,也是参与全球毒品治理、维护世界安全稳定的重要体现。

“既要严防滥用,还要最大限度减少对合法医疗需求的影响。”陈时飞介绍,在芬太尼类物质整类列管论证过程中,重点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充分评估论证整类芬太尼物质具体品种和潜在的合法用途,增加预见性;二是科学鉴定芬太尼类物质涵盖的范围,避免影响合法医疗使用;三是制定例外的规定,如果发现列管的芬太尼类物质有在医药、工业、科研或者其他合法用途,可以及时在非药用目录和药用目录之间动态调整。

王贺胜说,中国政府对芬太尼类物质实行整类列管,涉及法律法规的调整,比如,引入“类物质”的概念,严谨科学明确了“芬太尼类物质”的法律定义;再如,启动法定列管程序,将“芬太尼类物质”增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正式将“芬太尼类物质”按类纳入毒品管制范畴。

刘跃进介绍,为确保对芬太尼整类物质列管落到实处,下一步将从排查清理、查缉堵截、立案调查、执法合作、技术研究等方面着力推动工作。“中国政府将与包括美国在内的世界各国加强合作,共同应对芬太尼类物质对全球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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