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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支持民营经济发展 坚决不收“过头税”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实施进一步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针对民营经济发展过程中遇到的税收“堵点”“难点”问题,提出“稳定社会保险费缴费方式”等5个方面共26条具体措施,助力民营企业更好发展。
 
  《通知》要求,认真落实和完善政策,促进民营企业减税降负。要不折不扣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各级税务机关要坚决贯彻依法征税的组织收入原则,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落实减免税政策。对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民营企业与其他纳税人一律平等对待,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要依法依规执行好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提供贷款的利息收入及担保机构向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收入免征增值税等主要惠及民营企业的优惠政策,持续加大政策落实力度,确保民营企业应享尽享。
 
  《通知》明确,稳定社会保险费缴费方式。税务总局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研究提出降低社保费率等建议,确保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确保企业社保缴费实际负担有实质性下降。各级税务机关在社保费征管机制改革过程中,要确保缴费方式稳定,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合理编制体现减费要求的社保费收入预算,严格按照人大审议通过的预算负责征收。对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缴费人以前年度欠费,一律不得自行组织开展集中清缴。
 
  《通知》指出,积极研究提出减税政策建议。税务总局要配合有关部门抓紧研究提出推进增值税等实质性减税、对小微企业和科技型初创企业实施普惠性税收免除的建议,统筹提出解决税制改革和推进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建议;要根据公开征求意见情况,配合有关部门抓紧对个人所得税6项专项附加扣除的政策进行完善。各省税务局要围绕进一步加大减税力度,深入组织开展调查研究,积极提出有针对性、切实可行的意见建议。
 
  “一直以来,税务部门都坚持对民营企业一视同仁,今年前三季度,以民营企业为主体的小微企业共享受减税1437亿元,同比增长41.3%。”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负责人黄运介绍。
 
  当前一些民营企业遇到市场、融资等方面的现实问题,《通知》要求,各级税务机构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开展精准帮扶,助力民营企业纾困解难。“《通知》明确,各级税务机关要对纳税信用良好、生产经营困难的民营企业,进一步研究针对性、操作性强的税收帮扶措施,并积极推动纳入地方政府的统筹安排中。”税务总局征管科技司司长饶立新说,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民营企业,要通过依法办理税款延期缴纳等方式,积极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
 
  此外,《通知》还明确要求在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增进民营企业办税便利方面,精简压缩办税资料,继续压缩办税时间等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并严格规范税收执法,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切实加强组织实施,确保各项措施落实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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