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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起征点调至5000元 9月迟发工资也按新标准计税


       从本月起,不少细心的职工发现,个人工资条上的扣税发生了明显变化。新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简称“新税法”)规定,此次个税改革将采取“一次修法、两步实施”的方式,第一阶段将在2018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执行减除费用调高、税率表调整两项规定;第二阶段即明年1月1日起,将全面实行综合申报、专项附加扣除、预扣预缴、汇算清缴制度等新税法全部内容。很多人都想知道,从10月开始的个税改革过渡期内,税负会有哪些明显变化?自己本月的收入是否马上就能享受起征点上调的利好?
 
  根据税务部门的相关规定,对于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以及第四季度的经营所得收入,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并按照新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
 
  具体执行时,10月1日这个时间点很关键。例如,某单位考虑国庆节放假因素,将本应10月份发放的工资提前在9月底发放,因实际发放时间在9月份,依照税法规定,只能按照3500元/月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个人所得税;而且按照税法规定,9月份如果发放两笔工资,需合并计税。
 
  又如,今年10月1日(含)后将实行5000元/月的减除费用标准,某单位将本应9月份发放的工资推迟到10月份发放,同时10月正常发放当月工资,由此造成该单位职工10月份取得两笔工资。依照新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5000元及相关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并适用按月度换算的新税率表,但计税时,需要将职工当月取得的两笔工资合并,只能扣除一个5000元/月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税。
 
  相比时间点的划分,普通工薪阶层可能更关心:起征点的上调和税率变化到底能带来多大减税利好?自己发到手的钱是否能够有所增加?
 
  税务部门的测算显示,从减税效果来看,假定某人取得8000元的工资收入,缴纳可税前扣除的三险一金1500元后,纳税人所适用税率从税改前的10%降为3%,缴纳税额从195元降为45元,降幅达76.9%;若取得2万元的工资收入,扣除2200元的三险一金后,纳税人适用税率从25%降为20%,缴纳税额从税改前的2570元下降为1150元,降幅达55.3%。如果考虑到明年1月1日施行的综合申报、专项附加扣除等内容,纳税人的税负还将进一步减轻。
 
  此次个税改革首次设立专项附加扣除,是改革的突出亮点,围绕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支出领域,在现行税法基本养老、医疗、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的基础上,额外增加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将进一步增强税制的公平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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