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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个税制度迎来史上最重要改革 综合计征是个税改革完善的基础

  与广大百姓关系最密切的个人所得税改革正式进入立法修正阶段。个税法第七次修正不同于前六次的小范围调整,而是一次根本性制度改革,将把我国的分类所得税制,改为绝大多数国家采取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所得税制。个税免征额、边际税率、专项费用扣除等,都是此次个税法修正人们关注的重点。2018年7月28日征求意见截止后,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将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提高个税免征额,增加教育、医疗等专项费用扣除,鼓励人民群众通过劳动增加收入、迈向富裕。”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的学者表示,十九大报告提出要深化税收制度改革,个税法第七次修正的政策目的是为了降税,税制改革趋向是优化税制和减轻税负,让纳税人真正参与到个人所得税的缴纳过程中,改革包括专项费用扣除都是朝着税制公平的方向发展。个税改革最大亮点是税制模式的转换,将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落到实处。因此,第七修正将成为我国个税法发展史上最重要的一次改革。
 
  税制改革趋向是优化税制和减轻税负
 
  1980年以后,我国相继制定了个人所得税法、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及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1993年10月,在对原三部个人所得税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合并的基础上,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发布修正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国务院配套发布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全国人大常委会相继于1999年8月、2005年10月、2007年6月和12月、2011年6月对个税法进行五次修正,个税免征额从每月800元逐步提高到每月3500元。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倪红日告诉中国经济时报记者,从短期看,此次个税法修正的政策目的是为了降税。从长期看,十几年前就确定了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方向,是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综合计征最大的好处是将来个税不仅要代扣代缴,还要纳税人去申报。申报情况和专项扣除是配套的。如此一来,纳税人会真正参与到个人所得税的缴纳过程中。这次个税改革朝着税制公平的方向发展,先减少中低收入和负担较重群体的税,能减轻一定程度的税收负担。但税收改革要站在两个角度看,不仅要考虑个人,也要考虑国家。不仅有私人产品,还有公共产品。实际上,每个人负担最重的不是个人所得税,而是消费时购买商品由增值税转嫁过来的税收,这是比较大的量。中国的税制须考虑企业的竞争力问题,将来个人所得税和房地产税要完善,增值税应往下降一些,国家目前对财政支出调整的力度还是比较大的。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财政与国家治理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赵福昌对中国经济时报记者表示,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个税收入调节功能需要进一步发挥,包括免征额的提高和各类专项扣除的完善,需要体现个人或家庭负担水平。1994年我国税制改革基于当时的目标,确定了以间接税为主体、以组织收入为目标的税制,随着经济发展和形势变化,优化税制要求从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转向直接税和间接税并重的双主体税制,提高直接税收入比重是当前个税改革的背景。随着技术发展和税收征管能力的提升,为综合分类改革也创造了条件。同时也受到美国税改等国际因素的影响,虽然中美税制差异较大,但总体的税制改革趋向都是优化税制和减轻税负。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常务副秘书长翟继光告诉中国经济时报记者,此次个税法修改意义重大,之前的修改并未让个人所得税的基本制度类型发生变化。我国自1980年开征个税以来,一直实行分类所得税制,这种税制效率较高、征管成本较低,但其在公平性上较差,因此,目前全球只有极少数国家采取这种类型,绝大多数国家采取综合所得税制或者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所得税制。
 
  翟继光介绍,2003年,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方向是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所得税制,但由于现实条件的约束,这一改革目标一直没实现。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再次提出这一改革方向。经过长达5年的准备,2018年国务院决定将我国个税改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所得税制。全国基本形成了共识:个税有必要尽快朝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所得税制转变。此次个税法修改将成为我国个税法发展史上重要的一次改革。正因其如此重要,在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会议上并未对个税法修正案进行表决,而是向全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在对修正案完善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可能在8月份的会议上表决通过这一改革方案。
 
  综合计征是未来个税改革完善的基础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是适应改革开放需要通过立法开征的,1980年通过的个人所得税法内外资税制有别。1994年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为了创造公平市场环境和公平国民待遇,于1993年开始实行内外资个人所得税统一。之后修改除对免征额和税率级差有所调整外,就某些单项如利息征税、免征额等事项进行过多次修法,但改革目标一直没得以落实。此次个税改革以走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新税收体制为目标,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四项劳动性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优化调整税率结构,将综合所得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每月5000元,并设立专项附加扣除,增加反避税条款。
 
  倪红日表示,四项劳动性所得纳入综合计征把握得较好,而综合计征又是未来个人所得税改革完善的基础。税务机关征管时,个人申报、专项扣除都要申报,纳税人就会逐渐形成缴税习惯。有人建议对个税免征额实行动态调整,但国际上很少有每年都调整个税免征额的,按照税收法定来执行的话,个税免征额是和专项扣除相衔接的。
 
  赵福昌表示,此次个税改革最大亮点是税制模式的转换,将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落到实处。我国在“九五计划”之初的1996年就提出个人所得税综合分类改革的目标,历经六个“五年计划”,现在终于落到立法改革的和实施层面,改革最大的意义在于征管模式变化。其一,征管模式与国际接轨。对劳动所得进行综合征收,对资本利得实行分类征收,国外也有彻底综合征收的,但对资本利得制度设计要合理,盈利纳税,亏损可以抵税或退税,我国现在条件只能是综合与分类结合。其二,引入个人申报制度,征管方式发生重大变化。重要的是个人具有申报义务了,这是法律责任,以后每个人都要跟税务局有关系、打交道,需要提交报表资料。过去有超过12万元的税务申报,是没有定义务的,现在征管引入个人申报制度,情况就完全不一样。其三,税务征管手段增强。过去个人没有申报义务,税务机关不能掌握纳税人员的充分信息,税收征管法也没有明确税务机关怎么查个税,现在个人申报成为义务,是法定性的,税务机关的手段大大增强。其四,将个人劳动所得实行综合征收,有利于将专项抵扣项目落实到制度中,体现个人和家庭能够公平负担和合理负担,使个税调节收入分配上更加有力。
 
  “改革有利于增强税收调节收入分配力度。”赵福昌表示,由于征管模式转变,个税征管有条件和能力对高收入人群的加强监管,实现税收负担结构的优化,估计高收入人群的个税会增加。同时,避免原个人劳动收入分项征收中的避税行为,由于不同项目个税模式不同,所以收入来自多项目的人有通过项目间“协调”避税的空间,综合征收有利于避免这种情况。个税改革有助于塑造收入橄榄型社会。无论是免税额提高、专项扣除增加,还是税率级次的调整,都有减税的效果。当然,对于高收入者来说可能因为征管的加强而纳税增加,这样有助于扩大中产阶层的规模,塑造收入橄榄型社会。
 
  个人所得税法改革,是为了促进收入分配更加合理和有序,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个税法第七次修正体现了以民为本的理念,标志着我国个税将由传统税制向现代税制转变。综合所得,是改革的关键所在;专项扣除和反避税,有利于税制公平。在不远的将来,新一轮个税改革将惠及更多中等以下收入群体,无疑将有利于构建以消费拉动为主的现代经济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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