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建议个税采取定额专项附加扣除
个税法修正案草案正在公开征求社会意见。个税法修正案此次修订,草案在提高综合所得起征点(3500元提至5000元)、优化调整税率结构的基础上,增加了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5项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
对于这5项专项附加扣除,首都经贸大学财税学院教授丁芸提出,为方便纳税人进行申报,减轻税务机关的征管压力,目前可考虑先采取定额扣除的简易方式。
专项附加执行需细化
丁芸教授认为,在我国现行个税制度中,仅规定统一的基本费用扣除标准(如工薪所得的“起征点”统一规定为3500元/月),没有考虑不同个体的支出差异。“草案中提到的5项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尤其像住房租金、子女教育等项目,对很多有住房压力、抚养子女压力的中低收入人群更有利。”
丁芸教授认为,社会公众对专项附加扣除的期待值很高,但实际执行起来可能还需要进一步细化,“比如每一项的扣除标准是多少、如何界定子女教育的范围、如何获取房租或房贷的信息等”。
丁芸建议:“从我国目前的税收征管水平情况来看,专项扣除制度刚刚起步,可以考虑先采取定额扣除的简易方式,方便纳税人进行申报,减轻税务机关的征管压力。后续在征管能力和信息系统提升后,逐步向限额扣除和据实扣除转变。”
自行申报要求纳税人提供信息真实可靠
改革后,我国个人所得税将由目前代扣代缴为主的征管模式转向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相结合的征管模式。综合所得将按年计税,实行“代扣代缴、自行申报,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优化服务、事后抽查”的征管模式。
财税专家认为,在这种模式下,纳税人将更多地直接参与税收管理,特别是在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申请退税等方面,既需要纳税人主动提供资料信息,更要保证或承诺相关信息的真实可靠,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此外,《草案》还增加了部门协同治税的条款,提出各政府部门应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相关信息;个人转让不动产或转让股权的,登记机关应当查验相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财税专家认为,这将有利于提升税务机关的征管能力,提高纳税遵从度。
此次个税改革的一项重大变化,是将劳动性所得项目纳入综合征税范围,实行按年汇总计算纳税,实现了从分类税制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重大转变。
据了解,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征收模式(共11类),对不同来源的所得,采取不同的扣除办法,按照比例税率或超额累进税率征收。
财税专家介绍,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均收入水平不断提高,收入来源也逐渐增多且更加复杂,分类税制已经不能全面、完整地体现纳税人的真实税负能力,总体上难以实现税负公平的目的,个人所得税调节作用发挥不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