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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药品制度改革 鼓励药企自主研发

近日,多家上市药企广告费超过研发费。“不看广告看疗效”,靠天价广告费砸出来的,到底是忽悠还是“神药”?消费者心里有本账。 一些药企打广告挥金如土,搞研发却捉襟见肘,患上“重销售、轻研发”的顽疾,病得不轻。药品是特殊商品。药企必须回归正道,下足研发功夫,才能为老百姓生产更多好药,走出一条健康发展之路。
 
此前,据媒体报道,在我国140多家医药上市公司中,超过40家销售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突破30%,最高者达到66%。这意味着一些厂家,每1元收入中,超过6角用于了广告投入。 这种“重销售、轻研发”的模式略见一斑。
 
许多虚假的药品广告的发布多以地方的二三线卫视为主,经常在非黄金时间的广告、电视购物节目中播出,都市类报刊则以软文形式刊登相关广告,以此来避开监管。明星代言、伪专家为其背书,也有“群众演员”现身说法,屡禁不止,比如,根据相关统计十年间,一款“治病强身”的药酒通报违法2630次,包括被江苏、辽宁、山西、湖北等25个省市级食药监部门通报,这相当于每个月收到22次通报,其中直接被暂停销售数十次。
 
近年来,许多广告尤其是药品补品选择通过电视剧植入广告的方式进行营销。随着我国国产电视剧制作水平的不断提高,许多热播剧受人追捧,尽管人们在观影的过程中也能意识到这种广告植入的方式,并且一些人也对此商家的营销花样嗤之以鼻,但是被植入的药品补品却是实打实地为人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我国对药品广告的监管也在不断推进。2015年新广告法对于药品广告的要求就为史上最严。新广告法第16条规定,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做推荐、证明。同样,在第18条规定中,保健品同样不能找代言人,也不能使用“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等字眼蒙混过关。第38条规定,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做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做推荐、证明。还有,第56条规定,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尽管规定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的法律责任, 以罚款与民事责任为主, 违法的成本依然较低。
 
药品企业重广告销售、轻研发也源于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的不完善。药品以及保健品的不良反应采取上报的方式,企业一般是缺乏上报动力的。并且,药品保健品一旦销售出去,消费者们也未必能够在短期内就产生不良反应,有的不良反应可能是一个不断累积的过程,有时消费者也难以自证就是某些药品保健品导致了自己的不良反应,就算能够证明也耗时较久,单个的消费者也难以应对药企。最典型的就是类似神酒这样的保健品,喝了之后并无不适,但却也达不到它所说的功效,那就更谈不上不良反应了。按《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年度报告(2017年)》显示, 2017年来自医疗机构的报告占88.0%,来自药品经营企业的报告占9.9%,来自药品生产企业的报告占1.8%,来自个人及其他的报告占0.3%。2017年末,国家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就《关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直接报告不良反应事宜的公告》公开征求意见,以期加强对不良反应监测数据的分析评价与主动监测。
 
在我国以往普遍的以药养医的背景下,加上药品企业重销售投入,不仅使得它们对自主研发投入非常不足,而且也导致了药价虚高的现象。在最近人们热议中兴事件之际,自主研发的话题备受关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的经济体量到了现在这个块头,科技创新完全依赖国外是不可持续的。我们毫不动摇坚持开放战略,但必须在开放中推进自主创新。”自主创新是包括了许多领域的,在我国药品领域的改革中,应该加快新药研究与自主研发,提高产品质量,鼓励创新以及降低价格。药品领域应该坚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通过制度创新来鼓励自主创新与新药开发,提高新药审批的效率,加强对药品不良反应数据的主动监测,并配合医改,为民众提供创新产品,高质量和价格合理的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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