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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所获现金奖励减半征个税

  为了激发创新活力,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国务院给科技人员送出新的税收优惠红包。
 
  4月18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校等单位的科技人员,通过科研与技术开发所创造的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生物医药新品种等职务创新成果,采取转让、许可方式进行成果转化的,在相关单位取得转化收入后三年内发放的现金奖励,减半计入科技人员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减轻税收负担,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速。
 
  目前,我国个人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采取超额累进制,适用税率共有七档从3%到45%不等,其中全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8万元的部分适用最高的45%税率。个人取得的奖金也适用这一累进税率。
 
  其实此前社会早有呼声降低科技成果转化奖金的个税负担。此次国务院做出了回应,明确符合相关条件奖金减半计征个税将明显降低科技人员税负,充分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而且这项优惠政策在科研成果转化成功后再给予优惠,体现了此项优惠政策是以科研成果转化产生效益为导向,有利于提高财政政策效益。
 
  过去科研成果转化很容易被理解为是公家的成果,忽略了科研人员贡献,此次新政强调了科研人员,通过奖金的减半征税来让他们更有动力去做科研成果转化,也让科技人员拿奖金更安心。
 
  除了这项新政外,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还要求落实好科技人员股权奖励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冯俏彬教授表示:这项新政主要是解决目前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痛点”和“堵点”,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服务国家创新战略。
 
  早在2016年1月1日起,国务院要求在全国范围内,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和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股东和技术人员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除了税收优惠外,我国早在2014年启动了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基金,通过综合运用创业投资子基金、贷款风险补偿和绩效奖励等方式,带动金融资本、民间资本、地方政府和其他投资者的投入,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杠杆作用,形成全社会共同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利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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