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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改革为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3月1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五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该方案提出,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职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职责、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职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执法职责、商务部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执法以及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办公室等职责整合,组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看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名称中没有“质量”二字,可能有人会问,这是否意味着政府的质量监管职能将不被重视了呢?在我看来,答案恰恰相反。
 
  我的分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质量的市场链条第一次真正地在政府职能中被打通。
 
  此前,政府部门抓质量,实际上是将质量工作进行分段管理,割裂了质量的内在逻辑。而我们知道,质量在市场经济中主要是由生产主体和销售主体的行为决定,也就是说,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是质量不可分割的两个部分。我们说,制造业企业对产品质量发挥着重要作用,所以,加强对企业产品的质量监管是理所应当的。但我们此前对生产企业的监管效果不尽如人意,其原因就在于,这种监管是一种外在的力量,并没有使企业真正形成内生动力。
 
  实际上,企业要提高自己产品的质量,最根本的原动力还是来自于这些产品能够被消费者接受和购买,特别是,当消费者愿意为产品的高质量支付高价格时,才能真正地激励企业持续提高产品质量。而在以前,工商部门主管流通环节的商品质量,他们即使查出产品质量有问题,也难以追溯生产企业的责任,因为企业的产品质量是由质监部门监管的。同样,质监部门的管理也仅局限于生产环节,难以引入市场中消费者的力量来激励或约束生产者,因为对消费者的管理职能归属于工商部门。部门的分隔管理,人为地将产品的质量分成了两个独立的单元,而这对企业来说,原本应该是一件事情。
 
  现在,这两个部门合并了,让被分隔成两个单元的质量合为一件事,回归到了产品质量的内在逻辑。这对企业而言,它们不用再为同一件产品而去应对两个不同部门的质量监管与评价;对政府来说,可以同时将生产和流通环节的两股力量聚焦于同一件物品上,提高对市场商品的质量监管能力。
 
  因而我们说,尽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名称中没有“质量”两个字,但政府对质量监管的职能却大大加强了。这一质量职能的改革,不是形式主义地喊口号,而是充分遵循了质量本身的内在逻辑,是要实实在在地为市场主体提高质量搞好服务。
 
  其次,公平竞争职能就是政府促进高质量发展的职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一个重要职能是,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也就是要充分发挥竞争政策的重要作用。市场能否真正发挥决定性作用,最关键就是要看竞争政策能不能起作用。市场的本质含义就是,通过市场主体的自由竞争促进企业发展,进而实现供给与需求的均衡。而自由竞争建立在规则的基础之上,也就是说,所有的竞争主体都遵循公平的原则,才能让市场真正发挥决定性作用。
 
  一个有着公平竞争的市场所起到的作用,简单来说就是四个字:优胜劣汰。市场之所以能驱动企业不断创新,原因就在于,创新的企业可以在竞争中获得胜利;而那些质量低劣的企业之所以会惨遭淘汰,就是因为广大消费者会“用脚投票”,通过市场竞争机制让它们退出市场舞台。显然,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所承担的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这一关键职能,为高质量发展创造了最重要的基础平台,它不仅没有削弱政府的质量职能,反而是从本质上抓到了促进质量发展的关键因素。
 
  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我们可以清晰发现,一个行业只要真正实现了公平竞争,该行业的产品质量就一定会不断提高。同样,一个地区的公平竞争越充分,当地就会产生更多高质量的产品品牌。实际上,政府要抓产品质量,最根本的做法,不是告诉企业如何提高质量(这实际上也不是政府擅长的),当然也不是去授予企业各种所谓的质量荣誉,这种做法反而会扰乱市场中企业的公平竞争,政府要做的是,集中精力构建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有了良好的发展环境,企业自然就会选择通过提高产品质量,包括建立自己的品牌和市场信用,在市场中获得优势地位。
 
  这其实是一个市场经济的常识,已经被中国几十年来市场经济的发展所充分证明。即使有一些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以及一些假冒伪劣现象的存在,却丝毫没有动摇公平的市场竞争,才是促进质量发展的最根本动力。
 
  由于市场发展的不成熟,导致了一些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面对这一现象,我们不能用行政的力量来选择哪些企业是高质量的供给者,而是要通过公平的竞争政策,让市场去驱逐那些劣币,使良币获得更高的价值。说得更直白一点就是,政府要通过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的优化,来促进高质量发展,而这也是政府的长处。而且,建立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市场制度平台,这是一个公共产品,本来就应该由政府来提供。
 
  最后,信息公示和共享将加快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激励与约束相容机制的建立。
 
  要促进企业的高质量发展,真正推动质量强国战略的实施,就必须加快构建企业在质量上自我约束和有效激励的机制。一个社会如果没有企业的自我约束和激励机制,无论投入多少行政资源,面对海量的监管对象,也都只能是大海捞针、无功而返。因此,要真正推动质量强国战略的实施,就必然别无选择地建立起社会对企业质量的约束激励机制,也只有这样,才能让市场发挥决定性作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一个重要职能,就是统一登记市场主体,并建立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信息公示对企业的高质量发展具有巨大的约束作用,一个企业的质量违规和违法行为,如果被公示在一个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平台上,那其所付出的代价,就绝不仅仅是一次处罚或行政罚款,而可能要失去在市场中生存的机会。
 
  因为,随着质量失信行为的广而告之,企业可能随之失去顾客的信任和购买,进而银行机构也不会再为其提供融资支持。试想一下,这种监管方式,怎么可能不对企业在质量上的潜在违规行为造成巨大约束呢?
 
  此外,质量行政执法的统一,也会让企业处于一个更加严密的监管网络,促使其减少投机性的质量违法行为。因而,统一的企业信用公示平台可以让企业的质量信用得到充分展示,包括企业标准的自我申明,既是对违规者的强有力约束,更是企业高质量的有效的推广。所以,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平台的推进和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强有力地夯实了实施质量强国战略,尤其是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质量基础设施。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非常清楚地看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建立,不仅没有削弱政府推进质量发展的职能,相反是对促进质量强国战略实施、推进工业产品质量监管的一次重大契机。
 
  当然,非常重要的是,以上这些逻辑和职能的真正到位,需要将原来分散于不同部门的职能真正按照内在的逻辑加以重组和梳理,而不能是机构间简单地合并。也就是说,要按照职能的需要来设置机构,而不是按照现有的部门机构来履行职能,真正地实现部门职能之间的“化学融合”,而不是简单的“物理相加”。虽然,在具体的职能整合中,还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技术性问题,但是,机构改革所确定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基本职能,从内在逻辑上就是一个增强质量职能的制度性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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