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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禁止国有金融企业协助地方政府违规举借融资

  近日,财政部印发了《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禁止国有金融企业协助地方政府违法违规和变相举借债务的行为,明确国有金融企业不得对地方政府统一授信,同时明确了国有金融企业参与地方建设融资时应审查评估的重点。
 
  “通知旨在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与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等政策形成合力,共同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财政部金融司有关负责人指出,当前一些地方政府依然存在违法违规和变相举借债务的问题,举债方式日益多样化,风险不断增加。这其中既有部分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观不正确、部门项目审批责任不落实等原因,也有金融企业推波助澜的因素。一些金融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存在放松风险管控、助推地方债务规模膨胀的问题。
 
  当前,国有金融企业参与地方政府违法违规和变相举债,存在一些重点风险领域。例如,与地方政府合作设立实为债务融资平台的投资基金,发行资产管理产品筹资与地方建设项目债务对接,通过与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签署一揽子协议等方式“捆绑”地方政府信用,在为地方国有企业提供债券发行中介服务时强调政府背景,参与“伪PPP”项目投融资等。
 
  对此,通知根据上述业务的不同特征,提出了规范要求。具体包括防控将投资基金异化为债务融资平台;资产管理业务按“穿透原则”加强资金投向管理;重点规范了国有金融企业参与PPP项目的经营行为,要求国有金融企业以PPP项目规范运作为融资前提条件,避免PPP异化为新的融资平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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