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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出台 

  29日消息,近日财政部印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提出,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规模超过该项基金当年收入30%的部分,应当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规模能够满足跨年度预算平衡需要的,应当加大冲减赤字、化解政府债务的力度。
 
  《暂行办法》指出,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是指为实现宏观调控目标,保持年度间政府预算的衔接和稳定,各级一般公共预算设置的储备性资金。一般公共预算的超收收入,除用于冲减赤字外,应当用于设置或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一般公共预算的结余资金应当用于设置或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一般公共预算按照权责发生制核算的资金,不作为结余。一般公共预算连续结转两年仍未用完的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规模超过该项基金当年收入30%的部分,应当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连续结转两年仍未用完的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可以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并应当用于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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