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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 短期雇佣单位一次性代缴

  各类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享受工伤保险将全覆盖,短期雇佣的农民工由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一次性代缴。
 
  近日,《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印发,将在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中流动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保障。
 
  《通知》要求,建筑施工企业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不能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特别是短期雇佣的农民工,应按项目优先参加工伤保险,一般应由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按照劳动雇佣关系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
 
  切实做到“先参保,再开工”
 
  国家向来高度重视建筑业农民工工伤权益保障问题。早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就做出了工伤优先,项目参保,概算提取,一次参保,全员覆盖的制度安排,并明确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等相关行业参照执行。
 
  2017年2月,《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再次强调要“建立健全与建筑业相适应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方式,大力推进建筑施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明确了做好建筑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职业伤害保障工作的政策方向和制度安排。全面启动交通运输等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结合行业用工特点,做好参保办法、办理流程、保障服务等具体制度安排,确保在各类工地上流动就业的农民工依法享有工伤保险保障。
 
  各地要在现有工作基础上,扩大协作范围,丰富协作内容,针对交通运输等行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用工管理的特点,设计高效、便捷、管用的管理服务流程和参保约束机制,切实做到“先参保,再开工”。
 
  明确,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在办理相关手续、进场施工前,均应向行业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提交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未参加工伤保险的项目和标段,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要及时督促整改,即时补办参加工伤保险手续,杜绝“未参保,先开工”甚至“只施工,不参保”现象。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要将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情况纳入企业信用考核体系,未参保项目发生事故造成生命财产重大损失的,责成工程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必要时可对总承包单位或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启动问责程序。
 
  通过灵活的方式把农民工纳入到工伤保险覆盖范围内,对于保障农民工的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工程项目的特点是流动性比较大,依附于项目本身,与一般稳定上班差别较大,需要采取灵活的方式把他们覆盖到工伤保险之中。这样对农民工权益的保障具有积极意义。
 
  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较多
 
  《通知》指出,建筑施工企业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不能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特别是短期雇佣的农民工,应按项目优先参加工伤保险。
 
  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可以项目或标段为单位,按照项目或标段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的一定比例参保缴费。
 
  对人工成本占比较低的工程建设项目,可按照人工成本乘以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的方式计算工伤保险费。对于难以确定直接人工成本的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地区社会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
 
  各统筹地区要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根据当地工伤保险基金的运行情况,科学合理确定费率。同时,注重发挥浮动费率作用,低保费起步,逐步实现收支平衡。
 
  目前来看,我国扩大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潜力比较大,以2016年的数据为例,来自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2016年农民工总量达到28171万人。据人社部统计,2016年末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人数为7510万人。这意味着,参保农民工的比例只有26.7%。
 
  三年来,住建领域新开工工程建设项目参保率已达到99.73%,累计4000多万人次建筑业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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