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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规范保障供应商合法权益

  财政部公布《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自3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强化了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在质疑答复中的义务,禁止其拒绝接受质疑函,给予供应商合法权益更大保障。
 
  《办法》在保护供应商合法权益方面作出规定:明确潜在供应商范围;要求财政部门应当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公布受理投诉的联系人、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进一步提高透明度、优化服务,降低供应商投诉成本,便于供应商依法提出投诉;对投诉书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增加补正期限规定;明确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程序中各类文件送达和公告义务等。因此,《办法》的实施能从程序和实体两方面给予供应商合法权益更大保障,以保证质疑投诉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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