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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贸区行政法规16项内容有调整

  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决定》。
 
  《决定》明确,为保障自由贸易试验区有关改革开放措施依法顺利实施,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等11部行政法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国产化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建设管理的通知》2件国务院文件以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2件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
 
  具体来看,上述新规提到16项调整内容。其中,取消对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开业年限限制,而此前规定要求外资银行提出申请前要在中国境内开业1年以上;取消外商投资城市轨道交通项目设备国产化比例须达到70%以上的限制;停止实施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认证机构资质的特殊要求,此前要求外方投资者取得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认可机构的认可,且具有3年以上从事认证活动的业务经历;要加快国际船舶登记制度创新,基于对等原则逐步放开船级准入;停止实施外国投资者应当有3年以上在中国境外从事直销活动的经验的要求;取消3吨级及以上民用直升机设计与制造的投资比例限制;取消外商从事稻谷、小麦、玉米收购、批发的限制。
 
  除此以外,新规还允许外资设立有关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外资企业;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投资设立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和航空货运仓储、地面服务、航空食品、停车场项目;允许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娱乐场所,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提供服务;允许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注册的符合条件的中外合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业务;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加油站建设、经营;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企业,允许外商以合资、合作形式从事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外方持股比例放宽至51%;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6吨级9座以下通用飞机设计、制造与维修业务;允许外商投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允许外国投资者、台湾地区的投资者设立独资演出经纪机构为设有自由贸易试验区的省、直辖市提供服务。
 
  资料显示,2017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明确了对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之外领域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以及合同章程实施备案管理,同时,在采矿业、制造业、交通运输业、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租赁和商业服务业、教育、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领域进一步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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