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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密集出台政策 拉开全年强监管序幕

  刚刚过去的周末,无论是一行三会联手规范债券交易、银监会连发防范商业银行风险的三大办法,还是保监会今年以来发布的第五份监管文件,金融监管部门2018年的监管思路正逐步明晰:坚决去杠杆,去通道业务,让银行业务回归本源,进一步规范市场投资和交易行为。
 
  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三大攻坚战之一。去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进一步明确,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重点是防控金融风险。
 
  业内分析认为,新年第一周监管政策密集出台意味着,金融监管大网2018年将越织越密,原有的“擦边球”和“套路”今后难再行得通了。
 
  华创证券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屈庆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2018年的金融监管才刚开始,未来还有很多文件要发布,比如资管新规和它的配套文件等。
 
  一行三会联手规范债券交易业务
 
  金融防风险的决心首先体现在一行三会联手规范债券交易业务方面。
 
  上周五(1月5日)晚间,人民银行官网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关于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业务的通知》(银发[2017]302号,下称“302号文”)答记者问,从而证实了302号文已经下发的传言。
 
  302号文的监管对象几乎“网罗”了债市所有的投资者和交易业务类型,进一步明确了以净资产为核心的监管体系,从机构、产品、交易结构三个维度约束了机构参与债券市场的行为。
 
  302号文要求市场参与者根据审慎展业的原则,合理控制自身债券交易杠杆比率。金融机构的总体杠杆水平往往由多种金融产品和交易共同构成,债券回购是常用的加杠杆工具之一。
 
  根据302号文,除政策性银行不受约束外,商业银行、信用社、证券公司、基金、信托、保险等各类机构参与质押式回购和买断式回购时,统一以净资产为约束。302号文还将债券交易的杠杆比率作为监测整体杠杆的主要观测指标,要求市场参与者的债券交易杠杆比率超过一定水平时向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报告,以引导市场参与者审慎经营,切实加强风险防控意识。
 
  兴业研究固定收益团队的报告称,从当前银行资产负债结构、各类非银机构的资产负债结构看,302号文的要求一旦落实,对于银行业整体影响不大,但对非银机构的约束会进一步加强。
 
  该报告称,从产品层面看,对于部分私募产品的约束更严。对于公募产品,302号文规定,“债券正回购或逆回购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的40%”,与现行规定一致,不会产生明显冲击;而对于私募产品,302号文明确“债券正回购或逆回购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的100%”,这也是官方首次统一私募产品的杠杆上限。
 
  此外,从交易结构看,代持要回表;买断式回购责任更加明确。
 
  302号文强调,参与者应按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按照规定签订交易合同及相关主协议。其中,开展债券回购交易的应签订回购主协议,开展债券远期交易的应签订衍生品主协议等。严禁通过任何形式的“抽屉协议”或通过变相交易、组合交易等方式规避内控及监管要求。
 
  “从这一条看,未来代持这种灰色地带业务就必须回表,隐性加杠杆的渠道被封堵。”上述报告称。
 
  不仅如此,302号文还明确买断式回购应由正回购方承担风险准备,将鼓励买断式回购的逆回购方融出资金。比如,要求开展买断式回购交易的,正回购方应将逆回购方暂时持有的债券继续按照自有债券进行会计核算,并以此计算相应监管资本、风险准备等风控指标,统一纳入规模、杠杆、集中度等指标控制。
 
  银行业务回归本源
 
  除了规范债券交易业务,银监会上周五、周六相继下发了《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及《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三个重磅文件,分别针对银行大额授信管理、股权风险及委托贷款做出严格规定。
 
  首先,《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矛头直指银行授信集中度风险。中国建设银行(7.680, 0.07, 0.92%)风险管理部副处长李超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商业银行将大额风险暴露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尤其是对非同业单一用户、关联客户风险暴露的约束将大大减少集中度风险。在他看来,该办法对上市银行的同业业务,特别是占用同业授信额度的业务(包括:代理同业资金清算、同业存放、债券投资、同业拆借、外汇买卖、衍生产品交易、代客资金交易和同业资产买卖回购、票据转贴现和再贴现等)将产生较大影响。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则剑指商业银行股东乱象。曾引发市场巨大争议的保险资金频频举牌银行、地产公司的事件,受到了监管方的严厉斥责。该办法此次对于商业银行股份的持股比例,以及可行使的股东权利等做出了明确要求。
 
  比如,划定了“单一投资人、发行人或管理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同一商业银行股份合计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的比例上限;要求商业银行主要股东“不得以发行、管理或通过其他手段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同一商业银行股份”;此外,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未向监管部门报告的股东,不得行使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
 
  业内人士分析认为,该办法对于今后保险资金利用资管产品对银行进行投资,应不应该进董事会,可以持有多少股权做出了明确规定,意义重大。不过,若按照上述5%的持股比例上限,当前部分保险资管计划都已超过了这一标准。
 
  对于《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的出台,业内人士认为,将颠覆非标格局,意味着非标和通道业务即将走向“穷途末路”。
 
  该办法最核心的一条规定是“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委托人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经营贷款业务机构的委托贷款业务申请”,这意味着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信托贷款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消费贷款公司等非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均无法作为委托人向银行申请委托贷款,非标融资渠道被堵。
 
  规范险资运作
 
  自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召开以来,针对明股实债、销售乱象、险资运用等市场风险问题,保监会已发布了2份监管通知、2份风险提示以及1份监管通报。
 
  1月5日发布的《保险资金设立股权投资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重点在于规范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设立股权投资计划的业务,切实防范保险资金以通道、嵌套、名股实债等方式开展股权投资计划业务,遏制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增量。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保险研究室副主任朱俊生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目前保险公司投资基础设施建设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债券,一种是股权计划。他表示,此前的股权投资计划主要面向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等实体经济,融资主体实质上是地方政府或国有企业,他们不仅关心融资成本和期限,更关注资金的结构性功能。对地方政府而言,比较大的压力是资本金的来源,一些险企在市场竞争中迎合融资方(地方政府)对项目资本金的需求,愿意以股份的方式投入资金,但基于风控的考虑,又不愿意作为股本投资,因此产生了明股实债。
 
  “此前由于各领域对资管业务的监管尺度不一,不同领域资管机构市场待遇不同,一些机构通过通道、嵌套等手段套取监管红利,也变相增加了交易成本。”朱俊生说。
 
  在他看来,该通知将规范明股实债与通道业务,减少险资以这种方式进入实体经济,有助于险资的规范运作与防控潜在风险;对于地方政府及其相关国企而言,可以抑制地方政府债务规模的违规增加,有利于防控金融和财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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