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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应从机构导向转向目标导向

  《财经》年会2018:预测与战略”上表示,金融监管需从机构导向转向目标导向。在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方面,目前更欠缺的是在微观监管层面,应建立审慎监管与行为监管并重的监管模式。对新生事物发展的监管,应坚持适度、包容和协调监管。
 
  审慎监管与行为监管并重
 
  与经济有关的政府行为,一方面是宏观政策,另一方面是监管。”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理事长李扬表示,“宏观政策要有度。我们需要更好的监管而非更严的监管。更好的监管是让市场发挥决定作用,而不是越俎代庖,直接插手资源配置。好的监管要立足于投资者保护,保全投资者利益。”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所长孙国峰表示,金融监管需转变理念,要从过去强调机构导向的监管转向目标导向的监管。金融监管要有三个核心目标,一是保证金融体系稳定,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体现为宏观审慎政策;二是保证金融机构安全稳定,体现为审慎监管;三是保护金融消费者,特别是金融知识较少的零售消费者,体现为行为监管。
 
  从微观监管层面来说,应建立审慎监管与行为监管并重的监管模式。”孙国峰表示。
 
  以底线监管规范金融创新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副所长胡滨表示,对日益频繁的金融创新要科学理性地看待。创新产生之后需用法律去规范,要通过法治化和市场化保护、鼓励创新,达到创新与法治平衡。
 
  中国人民大学金融科技与互联网安全研究中心主任杨东指出,对于新的业态、模式和场景,比如电子支付、众筹等方面,需要有新的立法,新的监管。在旧的法律中,有些解释不一定能完全适应新的业态,两者之间需有些协调。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科技与金融法律研究中心主任董新义表示,进入互联网时代以来,金融科技发展迅猛,新的金融业态不断产生。对很多新生事物,监管部门要给予一些宽容。真正的创新是基于销售渠道,给客户提供更好的体验,这样的创新应该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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